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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接待须知

发布时间:2026-04-30 作者: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 浏览量:23

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

供应商接待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提高医院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医院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行为,建立通畅的信息与技术交流渠道,营造风清气正的医商环境,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供应商是指与我院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设备、药品、耗材等物资或信息技术的供应商),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与商业推广的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技术服务、提交调研资料和高值耗材使用跟台人员以及核对、提交采购票据合同等相关资料的销售代表除外)。

第三条  供应商接待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的声誉和利益。

第二章 接待流程

第四条  供应商接待实行预约审批制。供应商原则上需提前7天以上与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包括采购部门或药品、耗材、设备、信息、工程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归口部门)联系,明确来访目的、时间和人员,以便医院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五条 供应商预约时,可通过医院官网(http://www.tcxdyrmyy.cn/)下载填写《供应商接待预约审批表》),连同其他材料(如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产品介绍资料、GMP认证证书及生产批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以及其他认为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归口部门邮箱进行预约申请登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应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上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予预约登记建档)。

1.采购办邮箱:tcxdyrmyycgb@163.com电话:0539-2100936;

2.药剂科邮箱:tcysgl@126.com,电话:0539-2100750;

3.医学装备部邮箱:tcxyysbk@163.com,电话:0539-2100646;

4.信息与网络部邮箱:tcxyyxxywlb@163.com,电话:0539-2100686; 

5.后勤保障部邮箱:Tcxyyhq@163.com,电话:0539-2100641。

第六条  归口部门根据供应商发送的电子邮件进行资料内容审核,完善《供应商接待预约审批表》,并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审核通过的申请由归口部门负责发出通知,原则上应于接待前3天通知供应商。

第七条  组织接待,按预约日期来访,供应商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企业相关资质证明及接待通知书到医院归口部门进行登记,签订《诚信廉洁承诺书》,归口部门按规定安排接待工作。

第八条  未经预约申请登记或申请未通过的供应商,医院有权拒绝其进入相关区域。

第九条 接待记录,归口部门负责按下列要求填写《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供应商代表接待记录》(附件3),供应商代表应提供以下有关信息:

(1)介绍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等信息;

(2)收集、反馈产品使用情况;

(3)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

(4)安排学术讲座、开展学术推广等;

(5)其他合作项目的接洽与沟通。

归口部门对接待过程进行详细记录,抄送医院纪委备案。  

第十条 接待时间及地点,医院统一接待时间原则上为每月第一周星期三下午14:30-17:30(遇节假日后延一周),接待地点设在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行政楼二楼会议室。各归口部门也可根据实际确定接待时间和接待地点,同时知会相关参加人员。

第三章 接待管理

第十一条  医院归口部门负责安排接待人员,原则上应组织安排不少于3名人员参与接待(归口部门可根据接待的需要邀请相关院领导、相关管理委员会成员、职能部门以及涉及相关专业的临床科主任、骨干代表参加),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接待计划,包括接待时间、地点、议程等。

第十二条  接待人员应热情、礼貌地接待供应商,并介绍医院的基本情况、采购流程和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供应商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归口部门对违规不良行为和违反诚信守规行为建立诚信档案记录。

第十四条 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供应商的介绍,并就相关问题与供应商进行深入交流,以便更好地了解产品性能和市场需求。

第十五条  接待人员应如实做好接待记录,包括供应商的基本信息、产品介绍、交流内容等,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接待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宴请、礼品或其他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十七条  接待过程中,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八条 接待人员应客观公正地评价供应商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因个人好恶或利益关系而偏袒或歧视某些供应商。

第十九条 供应商在接待过程中应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不得干扰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条 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供应商,一经发现,情况属实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全院通报批评、素质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暂停处方权及诊断报告权等;处罚意见作为年度评先评优、职称晋升、聘任、低聘或解聘的依据;涉及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供应商私自进入院内开展业务活动或开展如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首次违规的,由医院将情况通报涉事企业;第二次违规的,由医院约谈涉事企业并停止采购该企业的相关产品或暂停业务6个月;第三次违规的,将该涉事企业列入医院采购领域的黑名单,5年内禁止参与医院业务活动。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移送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如发现有供应商违规行为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制止,留存证据,24小时内向院纪委报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接待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对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附件:

1.供应商代表备案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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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应商代表接待预约审批表

ad88069ddfd048354e06b6ed773b1bf9.doc

3.供应商代表接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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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供应商代表诚信廉洁承诺书

17db68d1325cdce069611dffeda886ad.doc